跨境送达离婚文书与《海牙送达公约》

李杰辉律师; Ashley Iyathurai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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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的民事诉讼文书一样,离婚申请一旦由法院发出,该申请必应送达到另一方手中。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程序》虽有相关内容规定家庭法的诉讼程序,但如果被告方不在加拿大居住,就有可能需要应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一般来说,法院只对居住在其辖区内的被告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中的一方或原被告双方不在法院管辖区域内,事情就会相对复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正是为处理这种可能发生的复杂情况而生。尽管用来解决究竟哪个法院有权管辖的国际法律适用法体系复杂异常,《海牙送达公约》至少为不同法域间送达司法文书提供了一定的规范。

被告在安省居住

《家庭法程序》第8条(5)项规定,离婚申请必须由特别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这种特别送达分为若干类,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将法律文书的副本当面递交给被告。其他特别送达方式在《家庭法程序》第6条中都有说明。

被告在安省以外居住

如果被告不在安省,甚至不在加拿大居住,那该怎么办呢?

《家庭法程序》对于这种情形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一些指引,其17.05条规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安省以外的方式:

如果送达的目的地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签署国,则法律文书必须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送达:

  • 通过缔约国的中央机关送达,或者
  • 通过一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且安省的相关规则也允许的送达方式送达。

安省的家庭法法院在过去通常《家庭法程序》第6条规定来判定送达方式是否有效,无论这个方式是否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然而最近,一系列的案例显示安省法院已放弃了这种做法。

Khan Resources Inc. v. Atomredmezoloto JSC (2013 ONCA 189)一案中,安省上诉法院判决《民事诉讼程序》第17.05条(3)项在适用的前提下必须执行。在Pitman v. Mol (2014 ONSC 2551)一案中,法院认定《海牙送达公约》对于家庭法同样适用。案中的Pitman女士提出动议更改,随后她依照美国佐治亚州关于送达的规定,将有关的文件送达给居住在美国佐治亚州的被告Mol先生。鉴于佐治亚州并没有依《海牙送达公约》对Pitman女士的送达提出异议,该送达即视为有效,符合《海牙送达公约》。

最近的Wang v. Lin一案,安省高等法院法官Kiteley批准了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不一致的送达方式。该案的原告住在安省,她希望法院认定自己对住在中国的被告的送达申请的方式有效。原告称(1)被告已经知悉原告的申请;(2)被告有正在切断原告经济来源,具有紧急性。在该案的上诉中,安省高等法院上诉分庭(Divisional Court)推翻了Kiteley法官的判决。分庭认定《海牙送达公约》应该在该案中适用,该案的紧急性也不足以用偏离《海牙送达公约》的方式送达文件。

如何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

如果您想向居住在安省以外的人送达司法文书,您首先要考虑目的地国是否《海牙送达公约》的签署国。

如果目的地国非《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那么您的送达就会按照安省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或者按照目的地国的相关规定。

如果目的地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那么该公约必须遵守。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如果目的地国没有提出异议,则送达不一定需要经过其中央机关执行。根据该国允许的方式,您可能可以依目的地国或来源国的相关规定送达,甚至可以直接通过个人方式送达。如果目的地国有提出异议,那么您的文件就必须经由目的地国中央机构送达。目前,送达到中国的文件需全部通过中国的中央机构送达才能生效。

如果您是申请离婚的原告,您需要仔细研读与送达相关的规则,确保文书及时有效地送达。如果您对送达离婚申请或其它法律文件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有经验的家庭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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