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声明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李杰辉律师

今天,海牙常设仲裁庭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关菲律宾就南海仲裁案的裁定。中国一如既往声明了不参与仲裁,不接受有关仲裁决定的立场。中国这一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现今规范国际(国与国之间)海洋权利和义务的最完整的一套成文法律。在此之前,所谓的海洋法基本上是根据各国的实际行为(包括实际行动和一些案例)所认定的“习惯法”。从1930年开始,当时的国际联盟便开始讨论制定有关的成文法,这种努力直到联合国之后有关海洋法的数次大会,在1982年基本订立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版本。之后该公约交由各成员国讨论,最终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17章,320条法条(articles),及9个附则组成,涵盖了有关领海、公海、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等领域,还规定了有关争端的解决方法。目前,该公约有166个国家签署或批准加入,可以说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部最权威、最重要的法律。

中国和菲律宾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但是美国则不是该公约签字国或批准国)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约束。因此,如果有关于公约的解释、应用或是相关海洋权益的纠纷,应该通过公约规定的解决方法处理纠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5章规定了有关争端解决的方法。该章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要求有争端各方必须首先自行磋商,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第二部分则是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条款。如果争端当事国不能通过第一部分解决问题,则应由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强制仲裁或审理。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途径包括根据公约第6附则组成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根据公约第7附则或第8附则组成的仲裁庭等途径解决(见公约第286条,287条)。

但是,公约第15章第三部分对这种强制解决纠纷的应用作出了限制。公约第298条规定,公约签字国和批准国可以在批准公约之时或之后作出不接受用第二部分(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解决某些争端的声明,这些争端通常包括与主权、历史,以及军事有关的事项。

中国在1982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公约得到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在2006年做出了有关第298条的声明。声明明确指出,中国不接受第15章第二部分的对于某些争端的强制解决方式。鉴于菲律宾只在2013年才做出有关南海问题的仲裁请求,在表面上看,中国有理由不接受和不参与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

或许,中国做出这种声明,限制了公约的应用性,并不符合一切争端依法解决的精神。但是,中国确实有权力依据公约做出关于298条的声明。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国际争端中,法律的应用和执行存在不少差强人意的地方。美国作为全球影响力最大的国家,并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和批准国,从而不受公约约束,可能是最好的例子。

后记:鉴于中国不承认该仲裁结果,而中国又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拥有动武的否决权,因此海牙仲裁庭的决定能得到合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但是,仲裁结果肯定会使中国在外交上出现重大挑战,与东盟及南海周边国家的关系也将出现更大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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