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住房之“特性”

原作:李杰辉律师

翻译:卢戈戈

 

在加拿大家庭法之中,婚姻住房有一些与其它婚姻或非婚姻财产不同的特性。因此,如果您即将结婚,或是准备分居或离婚,应该特别关注婚姻住房的问题,尤其是其可能的分割方法。

首先,什么是婚姻住房?安大略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对婚姻住房有严格定义,即:配偶双方及其家人在分居之日拥有和“正常居住”之任何住所。家庭住所包括任何类型 的房屋,可以是共管公寓、活动房车、或者出租房屋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可以有不止一处婚姻住房。但是,夫妻双方也可以指定只将一处住所作为婚姻住房。如果这样,日后如果离婚或者分居的时候有关婚姻住房的分割可能可以简单一些。对于同居的人士而言,无论同居时间长短,都不拥有家庭法意义上的“婚姻住房”。

婚姻住房的居住权

当某处房屋成为婚姻住房后,该物业原有的所有权对住房分割产生的影响会相当有限。一旦分居,婚姻双方对婚姻住房均享有同等的居住权利。除非有法院的判决,配偶任何一方都无权将另一方逐出婚姻住房,即使一方在婚前已经是该物业的业主。

如果一方不想其配偶继续居住在婚姻住房,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申请独占婚姻住房。然而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发出此类判决。申请人通常必须向法官证实独占婚姻住房符合婚姻子女的最大利益,或者如果对方继续在婚姻住房居住会对另一方家人的安全造成威胁。

婚姻住房的分割

婚姻住房的分割在离婚双方的家庭财产分配时也有一些特别的方法。不管婚姻住房是否属夫妻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婚姻住房的价值一般会被平分。安省家庭法对于婚姻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对双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净资产进行平分。具体方法是,算出婚姻一方在分居日和结婚日的资产,其差值即为该配偶的家庭净资产(Net Family Asset, 简称NFP)。如果双方的NFP不等,则进行平分,使配偶任何一方得到相当于两夫妻NFP总值的一半。但是,如果是婚姻住房,屋主却无法在其NFP中减去婚姻住房在结婚日的价值。因此,带着住房结婚的人士应尤其注意此点。

另外,婚姻一方如未经对方同意,一般都不能将婚姻住房出售,或者将婚姻住房以任何方式进行抵押。如果一方做了这些事情,另外一方可向法庭申请裁定这些交易无效。

如果双方在离婚或分居时未能就婚姻住房的分割达成一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出售该房屋,并确认分配售屋款的方法。如果卖屋对婚姻子女的利益无大影响,法庭一般都会批准。

若你想避开上述婚姻住房分割的各种“麻烦”,您可以考虑在婚前或者婚姻过程中与您的另一半签一份婚姻合约,指定如何分配婚姻财产。如果日后分居或离婚,法院会充分考虑此类合约。但是,在婚姻合约中,无论双方对婚姻住房的居住权签达成任何安排,在将来的住房分割时均视为无效。婚姻合约还有很多其它规则和作用。如果你想充分保障您的婚姻财产权益,应该向您的家庭法律师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之内容仅作为一般性介绍,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若阁下欲了解有关家庭法之问题,请向您的家庭法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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