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及其应对策略 (二)

作者:李杰辉律师

(续前文

一些不成功的辩解方法

 

由于要成功检控逃税,控方必须以没有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犯案事实和动机,纳税人可以使用较多的方法摆脱其刑事责任。但是,一些常见的辩解并不容易被法庭接纳。

很多纳税人会说他们根本就没有签署有关的报税表格。但是,如果法庭认定报税表格完整,并且纳税人的意向是依赖这些报表纳税,则这个辩解不会被接受 (The Queen v. Kidd, 74 DTC 6574) 。

如果纳税人说他在逃税行为期间有酗酒或婚姻问题,甚至是一些行为异常,也通常不会被法庭接纳 (The Queen v. Robson, 79 DTC 5198;Sturgess v. The Queen, 84 DTC 6525)。

Regina v. de Wolf (84 DTC 6033) 案中,纳税人连续4年没有申报纳税,被控蓄意逃税。纳税人辩解说他不报税是因为没有钱缴税,他并会在有能力缴税的时候申报纳税。案子最终打到了卑诗省上诉法院,以纳税人失败告终。

最后,如果纳税人的资料簿记由没有经验的人处理,并因此导致申报错误,也通常不能作为开拓纳税人责任的理由 (The Queen v. Horowitz, 71 DTC 5350)。

一些可以成功的辩解

在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刑事责任的辩解中,最常用的是否定纳税人具有犯案动机。如果纳税人能证明逃税事实是在他不小心或鲁莽的情况下发生,则控方可能不能满足成功检控的要求。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拥有蓄意逃税所需要的动机时,法庭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纳税人的智力水平,一般商业知识,过去的经验和与税局打交道的历史。

如果纳税人聘请并完全依赖于一个税务专业人士,并因为该专业人士出错而导致被控走税漏税,那么纳税人可以辩说其没有相应的动机。另外,纳税人也可以尝试证明他只是疏忽没有检查出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如果成功,纳税人将会因为缺乏相应动机而无需负刑事责任。

不正当取得证据

最后,依据刑事法律的一条通用原则,如果税局通过不正当方法取得证据,纳税人可以有一个很好的机会成功抗辩。有关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正当,加拿大的案例已有相当清晰的指引,当事人可以采用几种不同的辩护策略。

在安省2007年的一个案子R.v. Borg当中,纳税人博格(Borg)受到逃税指控。事情源于1995年4月,当时加拿大税局指定核数师依据《所得税法》赋予的权力,检查纳税人的帐簿和记录。1996年3月16日,核数师将个案移交到税局内部的特殊(刑事)调查组,税局并行使《所得税法》第231.2条的特别调查权力,从纳税人的会计等三方人士取得了纳税人的会计及其它文件资料。1997年7月9日,税局向法庭申请取得搜查令,并于1997年7月10日执行了搜查。最终,税局在1998年8月20日依据《所得税法》和《特别税收法》对纳税人提出了蓄意逃税的指控。

在开庭前,博格依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7条和第8条提出申请,以税局违反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为由,要求法庭排除并不得依赖控方通过核数师和搜查令所取得的证据。

经法院认定,1995年5月25日左右,核数师发现了纳税人在1992年和1993年之间有大额未申报的营业收入。法庭由此推断核数师在主观上已经认定纳税人有欺诈和逃税行为。但是,核数师未能将个案即时转交税局的特别调查部门,在审计核数的幌子下进行刑事调查达近10个月之久。因此,安大略省法院授予纳税人的申请。

这样,法庭将核数师自1995年5月25日之后所取得的证据全部排除在外,不得使用。不但如此,就连税局在1997年之后通过搜查令所获得的证据也被排除在外。法庭作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如果没有核数师于1995年5月25日之后获取的信息,法庭根本就不会颁发该搜查令。没有了这些证据,博格自然被认定为无罪。

量刑因素及后序

无论是运用简易程序或是常规程序起诉,如果法庭认定逃税指控成立,纳税人仍然可以要求法庭作宽大处理。在确定罚款的数额或是监禁刑期时,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特定事实考虑几个因素,包括:

(一)逃税涉及的金额和严重性;

(二)纳税人的犯案动机;

(三)纳税人的年龄和人格;

(四)对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的威慑作用。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不是很严重,法庭可能可以免除监禁的惩罚。但是,逃税一旦被定罪,就会给纳税人留下刑事记录。如果纳税人在数年后没有再犯事,可以申请“刑事洗底”。如果申请被接纳,纳税人的刑事记录中将不再显示有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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