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 (Family Trust) – 家族财富分配传承工具

作者: 李杰辉律师、田梦实习律师*

家族信托是西方国家税务和遗产规划中常用的合理避费和避税工具。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定居加拿大,家族信托也逐渐进入华裔社区的视野。

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里面有三个角色,委托人 (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 将特定信托财产 (Trust Property) 移转予受托人 (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 (Beneficiary) 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安置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差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

常见的家族信托有两种:

一、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OR Inter Vivos Trust) 

  • 在生前设立,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资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 生前信托一经设立就生效,因此很多人使用生前信托来分摊家庭收入,来减少每年的个人所得税。
  • 委托人可以持续的将财产放进信托, 信托亦接受任何人的捐赠;
  • 因为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在世时就转移了,因此在委托人过世后,生前信托中的财产都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
  • 华人社区常说的家族信托或“family trust” 多属于生前信托。

二、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 又称为生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
  • 在遗嘱信托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与其他的遗产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和缴纳资产税务。
  • 在委托人去世前都可以更改遗嘱信托,只需写一份新的遗嘱即可。

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就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这个财产转移的行为视同售出,可能需要为某些财产的增值而赋税。当财产转移进信托后,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就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法律上的所有权 (Legal Title),由受托人持有;另一个是享受和使用权 (Equitable Title),由受益人持有。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可以同时是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 但委托人不能同时又是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有权影响信托财产的分配,那么这种结构的信托叫倒转信托 (Reversionary Trust) 。这种信托应当避免建立,因为在加拿大税法体系里,这种信托是不能享受税务优惠的。

信托是遗产规划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会涉及税法,信托法和其它法律。建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必须保持谨慎,不恰当的准备会牵连一些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然而如果设置得当, 家族信托基金能够带来很多好处。

家族信托在很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1. 保护隐私 (Privacy):如果只有遗嘱但没有成立信托,受托人在管理遗产前必须向法庭申请通过公开的检验 (Probate),并根据遗产的价值缴付遗产管理费, 公众能够从法庭记录中获得离世人的财产信息。相比之下,信托内的资产都属于信托所有,不构成个人遗产无需认证,从而维护家庭财富和交易的私密性,保护遗嘱内容和遗产的价值。
  2. 资产保护 (Asset Protection):当财产进入信托,即使委托人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也无权没收信托里的财产。如果受益人发生了债务纠纷,如果信托的条文给予了受托人权限,受托人可以不将信托财产分配给该受益人。
  3. 遗产规划 (Estate Planning):一个人持有的资产在去世时都会成为遗产,而遗产管理人在处理这些遗产前必须取得法庭授权,并缴纳相应的遗产管理费。在安省,该费用称作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如果遗产价值超过5万加元,多出的部分需要收取1.5%的管理费。对于高额遗产来说,这会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而信托资产是不属于征收范围的,所以信托的建立可以节省这一笔费用。信托常常和遗产冻结 (Estate Freeze) 共同使用,从而为退休做好储蓄安排。例如,作为一家稳定增长的企业的股东,可以将持有的带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转化为优先股,优先股的价值为股票转化当天的企业市场价值。同时转化过程后,新的普通股可以被发行并转移到信托资产名下。在这样的操作下,委托人作为公司运营的主要决策者,依旧有着对公司运营和财产的掌控权,而受益人之后也会通过持有的普通股来获取分红等收入。
  4. 灵活性 (Flexibility):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就算有人有异议也可照样执行。相反,假如没有信托只有遗嘱,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部遗产会被冻结直到法庭有结果才能再进行分配,可能会经历漫长的等待和很大的花销,而法庭所决定的分配方式也有可能和死者原来的意愿有所出入。同时,家族信托具有非常灵活的投资结构。委托人可以指定关于信托运作的一切规定和条款 (Trust Deed) ,包括受益人从信托中取款的形式,时间和金额以及受托人的管理权限等等。受托人对财产的控制不受委托人过世或者拥有期限的影响。
  5. 合理避税 (Tax Planning) :虽然信托不是法定实体,但却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个体。每年信托资产所赚取的收益需缴付所得税。根据目前的税制,生前信托所赚取的收益须按最高的个人边际税率纳税,且不获得基本个人免税额的豁免。然而,信托所支付或应支付的、分配给其受益人,包括未成年受益人的收入,可抵销信托的应税收入以减轻税款。其后,受益人须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收入,并按其边际税率来纳税。因此,妥善策划生前信托可以有助管控、保护和节省纳税,更达到分拆家庭收入 (Income Splitting) 的省税目标。举几个例子:
    • 如果其中一位受益人的边际税率 (Marginal Tax Rate) 已经很高,而另外一位受益人的边际税率很低,那么受托人可以尽可能先把收入分配给税率低的受益人,从而降低整个家庭的税务负担。
    • A君是事业成功人士,拥有大量的资产,产生高额的收益,每年都按最高边际税率缴税。但是,如果A君将其资产借给信托,信托按照税法认可的利率向A君支付利息(目前该法定利率为1%),而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会成为信托收入,和A君无关。如果A君的资产能产生每年10%的回报,信托支付A君1%的利息后,余下9% 的收入可以留在信托,或通过各种渠道用较低税率的方法分配给受益人。
    • 加拿大每个税务居民对持有的合资格的公司股票有大约80万元的终生增值免税额 (Lifetime Capital Gain Exemption, or “LCGE”)。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则只能用一个人的LCGE。但如果通过家庭信托持有公司的股票,则可以让信托中所有18岁以上的受益人都用足LCGE。
    • 虽然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去世时需要做一次最后的报税,去世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视同按照市场公平价售出,增值部分同样面临高额所得税。继承人则需要利用部分,有时甚至全部的遗产去支付这些税务。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法律上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因此也无需担心去世时由遗产带来的各种税务问题。
  6. 延税 (Tax Deferral):加拿大信托有一条“21年规则“,即每隔21年,信托内的资产会自动做一次结算。比如信托内的房产,2016年市值100万,到了2037年,就算房子没有买卖,也需要按照市值做一次虚拟结算。如果当年房产市值300万,那么信托必须支付200万的资本增值所产生的相应税项。但是,通过税务策划,我们可以对信托资产在达到21年的期限前做相应安排,从而达到延迟资产增值税的目的。

家族信托在有些方面也存在不足:

  1. 设立及维护成本高:信托的实际操作比较复杂。信托的设立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并由律师起草文件,例如,信托内容及财产的选择,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指定等等。信托的设立和管理也需要专业会计师的帮助,以提供税务方面的意见和进行报税。信托每年都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T3税表,同时在21年规定的时间来临之前,也需要向专业税务会计师咨询。所以,信托的建立和后续管理都意味着一笔不小的支出。
  2. 受益人的限制:信托可分为可更改和不可更改两种。 不可更改信托意味着不可以再更换受益人,而可更改的信托虽然允许更改,但是更改手续也较为繁琐,需要多方签字。相比而言,遗嘱条款更改较为灵活,所以家族信托在成立和起草文件时要更加谨慎小心。
  3. 投资风险:信托或信托公司并不能保证投资收益。受托人或信托机构负责管理信托内的投资,税务及法律事宜,而投资部分和市场投资没有区别。信托内的资本运作和普通的资本投资都会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动而起落。

虽然高净值家庭成立信托比较常见,但不代表只有高净值人群才有成立信托的需要。信托同样可以帮助普通家庭实现资产传承的目标。比如,离婚父母为预防将来任何一方再婚可能影响子女利益的,可以为子女单独设立信托,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可以为孙辈成立信托作为他们将来教育或者创业的储备金。

因为具有在税务及法律方面享有的特殊待遇,家族信托备受加拿大税务局的关注。一旦其设立的形式或者在运作中有违背其要求的情况,该信托可能会受到税务局的质疑。如果法庭判定信托设立自始无效,则该信托存续期间所曾享受过的税收优惠都不得享有,并会导致补税及其它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您在考虑设立家族信托,应请专业人士对您的家族财富进行全面梳理和系统规划。

*特别鸣谢杜敏税务会计师(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对本文有关税务的部分进行审阅并提供了详细意见。

**该文只做一般参考用途,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税务上的专业意见。根据本文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与作者、李杰辉律师楼或杜敏会计师无关。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李杰辉律师楼或杜敏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