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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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文)

婚姻住房的“特性”

婚姻住房在家庭净资产的计算中有特殊的规定。安省《家庭法》专门就婚姻住房的分割方法作出一系列特别的规定。具体请参考笔者《婚姻住房之“特性”》一文。

关于家庭财产类别的特别问题

与婚姻住房相似,有些家庭财产项目也因其特殊之处而适用某些特别的分割方法。例如退休金(pension)就是一种离婚各方都要特别关注的财产项目。对于配偶的加拿大退休基金(Canadian Pension Plan),一方只需要通知加拿大税务局(Canadian Revenue Agency),便可得到平分。但是如果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有公司退休基金,传统上需要聘请精算师来计算退休金的价值以便分割。

安省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安省《退休金法》(Pension Benefits Act)下辖的退休金的分割方法实施了新措施,要求退休金管理人(Plan Administrator)对配偶一方拥有的退休金计划的假者进行评估,并提供即时分割的方法。

如果一方拥有生意,生意价值或者股份价值都必须计入家庭净资产,其价值一般是由专业的估算师来进行评估。由于聘请生意估算师费用昂贵,估算过程复杂,所以建议在请估算师之前,要咨询律师的意见。

如前所述,婚姻财产的一般分配原则是对双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净资产进行平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申请把家庭财产作不对等的分割。如果法院认为平分婚姻财产对一方不公平,或者“不合理”(unconscionable), 就可能会同意不平分婚姻财产的请求。

同居伴侣

上文所述关于家庭财产和婚姻住房的分割办法一般不适用于未正式登记结婚的同居伴侣。但是在某些情形,同居一方可以向法院就对方的财产提出有关信托财产 (Trust) 的申请 ,从而获得“家庭资产”的某些权益,分得对方资产。由于有关信托的法理和判例复杂,以后将另文阐述。

虽然同居伴侣的财产权和已婚人士不同,但是在主张儿童抚养费和伴侣抚养费方面,他们都享有与已婚伴侣相同或相似的权利。

财产分割协议

家庭资产的分割办法繁复,过程可能令人不胜其烦。如果情况允许,双方应在尽可能在分居时就如何分割家庭财产达成共识,并签署一份详尽的分居协议。为避免日后一方反悔或执行时遇到的问题,您应该在协商和签署协议之前,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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