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文件不足 华裔住满3年入籍仍遭拒

[来源:世界日报]

中国移民申请公民入籍,自称过去四年内仅离境249天,公民法官重新计算后认为离境273天,尽管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入籍所需的1095天,但因未及时提交公民法官要求的额外居住证明文件而遭拒。她不服提起上诉,但联邦法官认为证明居住事实的责任在申请人,公民法官裁决并无不当,予以驳回。

来自中国的移民范惠英(音译,Hui Ying Fan)2005年9月24日抵埠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并在2010年6月6日申请公民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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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辉律师注:虽然一些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而导致申请被拒的情况并不少见。加拿大公民法规定,审核申请人能否获得公民资格的决定人是公民法官。但是,如果公民法官的决定有错、不合理或是没有依照合理公平的程序处理申请,申请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法官提出对公民法官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如果联邦法院法官裁定公民法官决定有误,则会推翻公民法官决定,将申请发回给另外一个公民法官再审。联邦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复核前,只能依据公民法官在做决定时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去考察其作出决定是否正确。在此案例中,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因此申请被拒,联邦法院的司法复核也失败,李杰辉律师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感到意外。原文中所说的“上述”并不准确,公民申请现在并没有上诉机制,该申请人的其实是进行司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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