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住房分割之独占租金

作者:李杰辉律师

翻译:卢戈戈

免责声明:本文之内容仅作为一般性介绍,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若阁下欲了解有关家庭法之问题,请与您的家庭法律师联系。

 

将要分居或者离婚的人士如果需要进行家庭财产分割,应当留意有关的财产分割规则。正如笔者在《婚姻住房之特性》一文中指出,即使婚姻一方在婚前已经是婚姻住房的业主(包括拥有婚姻住房一半的权益的业主),另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将配偶“赶出”住所而独占该婚姻住房。而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此类申请,那么申请人即可独占该物业。这种情况表面看来颇欠公平,但是从家庭法的角度而言,却是合理合法的。另一方面,加拿大家庭法也为保护被“赶走”的婚姻住房的业主的权益制定了一些补助方法。独占租金 (Occupation Rent) 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

安大略省《家庭法》第24章第1条C 款规定:法院可以判令获准独占婚姻住房的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这种款项即为独占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安省《家庭法》下的独占租金的前提必须是独占婚姻住房的申请已经得到法院的批准。如果婚姻住房业主自行搬离婚姻住房,则不能运用该条例要求对方支付独占租金。尽管如此,婚姻住房的业权人仍然可以根据安大略省《法庭法》第122条的规定向独占的一方追偿独占租金。

在安大略省,有关独占租金的诉讼由判例法管辖。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在Griffiths v. Zambosco一案中指出,裁定支付独占租金应当考虑如下情况:

  1. 提出独占租金申请的时间;
  2. 独占期间长短;
  3. 搬出婚姻住房的配偶一方对其房屋内的财产有没有变卖权;
  4. 是否有其它合理的补偿来抵消独占租金;和
  5. 是否有其他类似的诉讼。

 

几乎在安省上诉法院对上述Griffiths v. Zambosco一案作出判决的同时,安大略省高等法院Quinn法官在Higgins v. Higgins一案中,对有关的独占租金的判例进行了小结,并指出裁定支付独占租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搬出婚姻住房的配偶一方是否有过错,例如未向对方支付赡养费;
  2. 独占婚姻住房的配偶一方是否有过错,例如未向对方支付赡养费;
  3. 提出申请时间是否合理;
  4. 搬出婚姻住房的一方失去其主张其房屋内财产权利的程度如何;
  5. 配偶一方搬出婚姻住房是否为了出售该物业?如果不是,为何搬出去?
  6. 独占婚姻住房的一方有无支付该物业的按揭和其他必要的房屋开销?
  7. 婚姻子女是否与独占住房的一方同住?如果是,搬出婚姻住房的一方是否已支付,或者有无能力支付子女的赡养费?
  8. 婚姻住房的价值是否因独占一方的居住而得到提高?
  9. 被驱赶出婚姻住房并非必要条件。

尽管很多人(也包括主审Higgins v. Higgins一案的Quinn法官)对独占租金支付持不同态度,多数的有关判例认为只有在少数的情况中才会准许支付独占租金的申请。从安省法院的判例中也可以看出,有非每个支付独占租金的申请都会被批准。

当婚姻一方向法院提出支付独占租金的申请同时,也可以就婚姻住房的维护费用提出补偿。在另一方面,面临独占租金支付的被申请人也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反诉,要求其支付房屋的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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